“开放标准、知识产权与创新”国际研讨会 (2006年11月3日,北京)
技术标准作为推动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已经得到业界的共识。很多企业、联盟和组织都致力于采用技术标准作为提高企业之间的协作能力、获取竞争优势、促进产业发展的战略工具。
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趋势不断加强,对于一些企业而言,标准成为市场垄断的工具,垄断进而限制了创新;对于另一些企业而言,标准又成为发展中不可逾越的障碍,以创新为生命的企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中小企业无法基于标准开展创新活动。因此如何处理好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推动开放标准的应用、真正保证标准作为企业创新的基础,这些问题成为目前国际上信息技
术产业届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次会议——“开放标准、知识产权与创新国际研讨会”, 将邀请国内外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就开放标准的价值、开放标准与知识产权和创新的关系、如何管理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化组织和企业联盟如何采用开放标准战略推动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探讨。届时,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先生将作主题发言,开放标准领域著名专家Andrew Updegrove、美国著名反垄断法专家和标准化组织律师Bob Skitol、标准与知识产权领域著名学者张平老师、专利法领域著名学者郭禾老师、以及包括信产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标准化组织代表和业界代表参与此次会议,与所有参会人员共同探讨开放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为国家、产业和企业如何采用开放标准实现组织协作、促进技术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献计献策。
本次会议将于2006年11月3日在北京天鸿科园大酒店举行。
会议邀请函和日程详见附件。
欢迎您参加此次盛会!
1. 关于在信息时代对于知识产权的看法,我们认为与传统的技术时代应当有所不同,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针对传统技术时代设计的,并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普及、社会的发展以及生活方式的变化,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已经与传统工业革命时代中心化模式有所区别,通过“合作”、“参与”实现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在信息时代是否还应当强化知识产权已经受到质疑?这种的垄断的权力限制了合作与共享,限制了以发展中国家企业、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创新能力,限制了这一时代的基本动力——合作创新。当然企业创新的结果需要鼓励,是否应当选择不同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鼓励方式,而应当设计出其他的补偿模式,鼓励不同类型的企业都能参加到创新活动之中呢?
2. 标准是一种主流技术的积累,是技术发展的基础。在信息技术领域,由于其具有网络效应的基本特点,可能出现两个问题,其一企业通过加强安装率,控制事实标准,来达到控制产业的目的(MS Office Case);另一方面,对于那些通过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由于一些企业企图将专利技术写入标准,并通过标准的广泛采纳收取不合理的费用(DVD)。这种两个问题导致的结果要么是阻碍创新的技术
垄断(MS),要么是高成本的标准竞争(DVD/EVD, Mpeg/AVS)。
3.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觉得应该提倡开放标准,即不能依赖于私有技术构建系统,而应当将那些影响互操作的、导致网络效应的技术标准化,并通过开放的流程构建出不存在任何实施障碍的开放标准。这些标准一般体现为接口、文档格式、协议、Schema以及一些约定。企业通过标准开展合作,而在标准的实现上开展竞争,企业可能会通过在技术标准的实现提高效率和质量来获得竞争优势,而不是通
过标准锁定、垄断市场来占有市场份额。同时,基于开放标准的开放源代码才具有真正的开放性,两者共同建立开放式创新的基础。例如,为了保证标准可以被开放源代码模式实现,W3C大力支持仅包含以免费作为授权方式的技术标准。
4. 针对第二个问题,如何解决某些企业利用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控制产业的行为,应当鼓励政府机构和标准化组织采用合适的公共政策来限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平衡知识产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双方的利益。这种公共政策包括两个方面即制定标准的过程中专利的披露和授权。
(1)对于专利的披露,比较理想的是鼓励“事前披露”策略,即在标准制定之前企业必须公开其可能涉及的专利及其价格,以便形成技术市场,从而实现在没有被标准锁定之前,形成包括标准技术提供商和标准实施者价格协商的机制,保证从质量和价格两方面选择技术,放入标准之中。 但是这种事前价格协商的方法可能会涉嫌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对于企业群体价格协商的限制。目前,这种可能的违法已经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声明的方式予以否定,委员会主席在2005年9月份的一份声明中指出,这种鼓励竞争的方法不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局限。
(2)对于专利授权的方法,传统的合理非歧视原则因为无法操作而倍遭质疑,中国商务部在WTO提交提案谈判中已经提出这种不清晰的政策可能导致的贸易的不公平问题,并要求开展讨论。
5. 因此希望通过此次会议:
(1)呼吁政府的公共政策应当介入标准化的制定和实施领域,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政策和反垄断政策,保证标准作为“非纯粹”的公共物品为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服务,提倡信息技术领域的系统互操作;
(2)鼓励政府采购软件应当考虑是否支持开放标准,以防跌入厂商锁定的陷阱之中;
(3)鼓励标准的制定应当更多的反应用户的需求,并通过建立业界统一的标准的符合性测试来保证产品之间的兼容性;
(4)同时通过讨论确定开放标准的真正定义,防止其成为某些厂商的市场工具,而不是真正实现了开放标准的经济价值;
(5)鼓励标准为开放源代码的模式服务,因为如果无法解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开放源代码就无法实施这些标准,不支持开放源代码开发模式的标准就不应当是开放标准。
(6)呼吁通过开放标准和开放源代码的互动,实现开放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