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推行开放标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互操作与技术垄断
信息技术产业是一个具有极强网络效应的产业,网络效应又通过互操作性体现出来。如果希望通过网络效应强化在信息技术产业中的影响力,必须实现与现有系统的互操作。
在信息技术几十年来的发展中,一些厂商通过私有的技术占领了市场,构造了基于私有技术的生态系统。因此,对于希望加入这一生态系统的创新企业,唯一的方式就是采用这些厂商提供的基于私有技术的开放接口,以实现与现有系统的互操作,从而在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但是不难发现,创新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都是基于垄断者的技术体系完成的,完全处于技术垄断者的控制之中,一旦技术垄断者改变接口设计,都会直接导致创新企业的应用无法存在于生态系统之中,这也直接导致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阻碍了技术创新。
因此,为了解决互操作问题,同时避免垄断厂商的技术控制,唯一的方法就是推动开放标准的广泛实施。
二、开放标准特点和运行机制
关于开放标准,目前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但是开放标准的目的是清晰的,即必须能够实现互换性和互操作性。因此,开放标准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1、开放标准应当仅仅定义接口、协议和格式,以帮助厂商在技术标准的两侧都可以实现标准,从而保证了产品的互换性和互操作性。
2、开放标准在制定上的开放性。在标准制定时,应当允许所有感兴趣的人都能够参加标准化的活动;有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当有厂商的控制;应当有公共的审查机制和制度来保障标准化过程中民主的程序。
3、开放标准在使用上的开放性。在标准的使用方面上,标准应当是以一种不期望通过授权费用获得利益的,因为如果厂商通过知识产权控制标准的应用,也只是在技术控制方面改换了一种形式,也会有垄断的可能。
由此可见,对于处于技术控制地位的厂商而言,其并没有天然的兴趣去推动开放标准的实施,因为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显减少了其通过垄断获得技术的经济利益。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标准化的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社会的基础设施,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的性质,而不仅仅是技术竞争的工具。因此,作为公共物品的管理者,政府在标准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应当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政府在推行开放标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政府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就建立了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法律,这也充分证明标准化作为一种社会管理的政策工具已经得到了共识,政府通过标准化政策工具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采用类似政策的欧盟,采用标准化作为政策工具促进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相反,大力提倡市场主导标准化活动的美国却屡屡发生围绕技术标准和市场垄断所形成的法律诉讼,极大地浪费了社会和公共资源。
而且,随着以WTO作为国际贸易政策框架的经济全球化,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必须的义务。政府应当在推行开放标准、建立公平的市场、促进市场竞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1、积极参与并引导企业参加国际上关于标准化相关政策讨论
目前的全球标准化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体系,如何在参与国际标准化的过程中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政府一方面应当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积极倡导公平的参与,建立合理的标准化流程;另一方面在标准的使用上,需要提倡建立透明的标准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政策。中国在WTO/TBT框架内提出的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2、积极鼓励标准中核心知识产权的免费授权或者强制性的事前披露授权条款
鼓励标准中核心知识产权的免费授权或者强制性的事前披露授权条款将有助于保证标准的采用不会被知识产权人锁定,减少标准实施的社会成本,提倡标准应当作为竞争的平台,而不是谋取超额利润的工具,这也将极大地提高标准化的透明度和开放度。
3、采用基于开放标准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是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基于开放标准的采购,将会避免政府应用系统被锁定在特定系统平台之上,可以通过多厂商的采购减少成本,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不仅如此,政府通过其社会服务的功能,促进全社会采用开放标准。
总之,通过推行开放标准,整个产业和社会都将获得实质性的利益,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推动基于标准之上功能和服务的创新;
3、降低中小型创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
4、减少各个国家建立各自标准、分裂市场的可能性,促进自由贸易;
5、减少国家之间由于标准不统一导致的贸易纠纷;
6、基于单一的开放标准实现全球市场的快速发展;
7、由于知识产权政策的透明,减少了标准过程中的故意隐藏知识产权的游戏,提高了标准开发效率;
8、有利于促进发展中的技术后进国家经济发展。
政府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不过这种事情,如果变成政府行为,就带来了更多的问题
Posted by Jim on September 07, 2008 at 12:53 AM C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