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介绍Rambus标准中知识产权一案的最新进展,分析支持FTC申请美国最高法院实施案件审查的“法庭之友”文件,建议为了保证标准化制度的正常运行,政府应当对于由私有组织控制的标准化制度加强管理,考虑采取反垄断法作为规制的法律基础,以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

关键词:标准 知识产权 反垄断

Rambus标准中知识产权一案[1]已经成为如何处理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风向标,受到广泛的关注。在主导信息技术标准发展、拥有完善法律体制、并且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也相对完善的美国,如何处理Rambus标准中知识产权一案将可能作为一个范本,成为影响各国在处理这一问题的参考。

一、Rambus案最新进展

2007年2月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认定Rambus通过标准实行技术垄断,限制了Rambus在SDRAM和DDR SDRAM产品上的授权费用,并敦促Rambus必须遵守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以保证Rambus相关专利和专利申请在其参加的标准化组织中加以披露[2]。根据美国的法律体制, Rambus请求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重新考虑FTC的决定[3]。

2008年4月22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FTC关于Rambus一案的判决。认为,“Rambus被认为的欺骗行为并不是企图利用专利技术代替其他可能的替代技术成为技术标准来垄断市场;也没有希望超越标准化组织对进入标准的专利技术授权条款所做的限制。但是对于后者,虽然可能导致垄断者收取更多的授权费用,但是并不直接导致垄断的发生”[4]。上诉法院法官一致认为,“FTC错误地认为Rambus的行为妨碍了竞争”,因此,“FTC错误地认为Rambus的行为是排他的,并基于此认为Rambus非法垄断相关的市场。”而且,针对案件发回后可能进一步的讨论,法庭对于“支撑FTC重要发现的支持证据表示严重关切”[4]。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向FTC发回了法院的审理意见。

2008年11月24日,FTC将诉讼文件移送美国最高法院,请求最高法院重新考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关于Rambus一案的决定,期望最高法院修改上诉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欺骗行为导致垄断,并认同对于标准制定的欺骗性控制可能会导致垄断的事实”[5]。美国最高法院具有重新审查所有美国上诉法院决策的权力。目前此案件正处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审查阶段。2009年上半年,如果三个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涉及到联邦政府关心的公共利益的问题,最高法院将重新审查这个请求。

为了支持FTC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审查Rambus案的请求,目前已经有7个“法庭之友”文件发表。“法庭之友”是指允许某个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对案件有兴趣的人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提供信息以便主审法官参考的制度,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文件称为“法庭之友”文件。关于FTC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请审查一案的“法庭之友”文件的提交者包括ANSI认可的5个标准化组织,14个协会标准化组织,覆盖了13300个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提交支持FTC“法庭之友”文件的相关产业和人员包括国防、消费电子、传统和数字图像、智能信用卡、远程教育、信息和通讯技术公司,以及来自学术界、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反垄断政策专家。来源如此广泛“法庭之友”文件,可能帮助法庭了解标准化制定组织对于商业、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并慎重考虑重新审查此案。

同时,Rambus也被要求于2009年1月26日之前提交反馈意见。

二、关于Rambus案司法争议的主要矛盾是反垄断法的适用性问题

Rambus案作为处理标准中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其实质是专利技术标准化过程中反垄断法的适用性问题。在此案中,有争议的是Rambus是否按照标准化组织的要求公开与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并以合理非歧视原则(RAND)授权,并由此垄断市场,获得超额利益。

拥有标准中的核心专利的标准化制定组织的参加者,有可能通过错误地履行RAND条款的要求,或者宣称并不拥有知识产权,从而通过欺骗性地避免公开专利信息和授权承诺将专利技术推入标准,同时避免企图通过将私有技术加入技术标准以获得垄断权力的指责。一旦将知识产权技术引入标准,知识产权所有人就会通过标准的强大市场推广获得垄断权力,这种垄断权力并不是基于其技术优势,而是通过欺骗来获得的。对于这种行为,如果不通过反垄断法加以禁止,将会影响标准化过程权威性,降低标准用户的积极性,最终影响社会的效率和利益。

在美国反垄断研究所(The American Antitrust Institute,AAI),美国消费者联合会( 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 ,CFA)以及公共专利基金公司(The Public Patent
Foundation, Inc,PPF) 联合发布的”法庭之友“文件中,认为“鉴于标准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如果通过在标准制定过程实施欺骗行为,将会导致市场垄断,减少竞争,严重影响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6] 。“上诉法院在此案中做出了错误判决,因为它将鼓励公司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采用错误的行为,并会为整个标准化过程,包括协会标准化还是政府控制的标准化制定,带来不确定性”[6]。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会鼓励标准制定过程中违反披露和授权条款,而且会对标准化活动本身造成伤害,因为参与者相信这种标准化的低效率将严重影响实施标准的价值”[6]。同时还认为消费者也无疑是受害者,“因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错误行为会导致产品价格提高,而且会丧失由标准化带来的创新和效率”[6]。 并且“私有的,非反垄断的补偿并不能完全代替政府反垄断的补偿,因为标准制定的参与者作为滥用标准化过程的受害者,缺少资源、法律工具和动力去在标准制定过程寻求公共利益” [6]。

南科公司(Nanya Technology Corporation)作为一家DRAM内存制造商,在提交的“法庭之友”文件中指出,“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正确”,而且“与第三巡回法院的Broadcom Corp. v. Qualcomm Inc., 501 F.3d 297 (3d Cir. 2007)的判例相矛盾”[7] 。上诉法院关于”违反RAND承诺并不损害竞争“的论断,可能会导致“标准化带来不良经济效果”,同时也违反了“JEDEC标准化组织的章程”[7]。南科公司认为在标准制定中提倡技术竞争,可以降低标准使用的价格;如果容许通过欺骗违反RAND承诺,则可能极大提高标准的使用成本。“FTC已经发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Rambus没有事前披露的事实,因此,如果不限制Rambus的技术定价,则将直接影响市场竞争”[7] 。南科公司认为,技术标准本质上就是支持某些技术,而排斥其他技术;而RAND承诺容许的价格竞争也反映了事前存在其他替代技术的可能性,所以不能认为Rambus技术是该标准必须采用的技术,而不存在技术选择和竞争。因此,Rambus一案中对于竞争的影响已经成为共识,上诉法院没有认识到这些损害的存在,而且还忽视了其他的一些FTC已经发现的欺骗行为。DRAM生产商由于Rambus的欺骗行为,需要支付高昂的授权费用,而且这种基于欺骗带来的成本将可能直接减少DRAM的研究和开发经费,减少DRAM技术的市场竞争。由于上诉法院宣称违反RAND承诺不会危害竞争,这将会鼓励其他的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欺骗标准化制定组织。基于这样的判决,RAND承诺实施欺骗的风险很低,专利持有人将可能会更加方便地实施欺骗行为,从而导致标准化过程的成本和利益无法得到控制,众多的技术市场的竞争会受到伤害,厂商对于失效的标准化过程也将没有热情积极参与,进而影响新技术的开发。

其他的“法庭之友”文件都指出并建议,对于Rambus案,必须采用反垄断法加以规制。认为Rambus通过欺骗规避了RAND的要求,FTC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说明Rambus的欺骗行为和JEDEC的技术选择具有紧密的联系。法院应当认定,这种为获得垄断地位而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法院应当采取反垄断规制手段,避免其他厂商效仿Rambus,欺骗标准化组织。

在美国,反垄断法对于维护标准化制度的正常运行非常重要。与各州法律规定的合同以及欺骗补偿不同,反垄断法是国家层面的,其结果的可预期性很强。各方认为,如果法院不认同采用反垄断法来规制,则会有更多的标准参与者通过标准化系统实现其不当的私有利益,也会导致更多的诉讼,同时公司不敢使用被质疑的标准,影响技术的市场化。

三、政府加强规制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必要性

在美国,由于标准化机制都是由私有机构控制,政府部门仅仅作为参与者和实施者,对于标准化的管理不够。在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这样一个公权和私权出现矛盾的领域,FTC从政府的角度给予了较高的关注,但是整体而言,美国政府在标准化体制方面缺乏足够的管理。而此次FTC向美国高等法院提请案件审查,可以认为是政府加强管理标准化制度、特别是标准中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标志。

标准化组织对于经济活动会产生深远影响,可以促进竞争,促进社会效率和利益。标准化作为主流技术形成的一种方式,如何规制以知识产权形式表现的私有技术与具有公共权力特征的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将会深入影响标准化体制的发展,影响由标准化带来的大规模生产、产业链的形成,以及社会利益的实现。因此,针对Rambus一案,政府应当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入手,从反垄断角度加强规制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1.标准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希望按照同一种方式工作的时候,就需要标准,例如铁道的宽度,下水管道的直径,以及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否则就会导致到不同地区需要更换火车车厢,只能从一家厂商购买水管道关键,或者计算机网络之间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同时标准还是现代生活的基础,例如,标准化制定组织制定了建筑标准、防火标准、应急管理标准,还包括金融、国防、宇航和电信领域的标准。不仅如此,标准还推动了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更加稳固,经济更有竞争力。2004年,美国商务部统计,80%的国际贸易受到标准的影响。在ICT领域,标准更加重要,电信、互联网以及Web都必须基于标准和协议来实现。

2. 标准对于产业发展和消费者福利产生深刻影响

从经济学角度, “在很多市场上,标准化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利益”[8]。标准化可以“提高价格竞争”、“增加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提供新厂商的竞争可能性”,“增加了特定技术的使用,提供基于安装技术的更强的经济性和功能价值”[9]。确实,在大量充斥专利的环境中,如果没有合适的标准,则只会有单一的厂商及其授权者才能提供一项新技术,带来的可能是技术广泛采用的失败,垄断会导致的市场缺乏竞争力。

3.政府采用私有的标准化体制产生的技术标准

在美国,早期的标准化体制都是由政府主导的,但是考虑到有效性和成本,政府逐渐将标准化制定工作交给私有部门。在此之前,政府采用独有的、区别于市场的政府标准,在政府采购中,由于政府标准实施的局限性,限制了参加竞标的公司数,增加了采购成本。1996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国家技术转让与进步条例》(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dvancement Act,NTTAA);1998年, 美国预算管理局通过Circular A-119,提供了政府采用标准的指南,要求联邦部门放弃采用政府的独有标准,参加到标准化组织中去。从此,美国联邦部门采用了成千上万的由私有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正式由于NTTAA的实施,联邦政府不断采取行动支持私有标准化制定组织的活动,政府逐渐依赖于私有标准开发部门运作,以获得相应的政策目标[10]。

2006年,美国标准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报告,2402个政府专有标准被替换成私有标准化部门制定的自愿性标准,超过20000个非政府标准在采购和政策法规中被引用。NIST还报告说2006年,4075个联邦政府职员积极参加413个标准化组织的工作。2006年,联邦机构第一次引用了591个自愿性标准,只有5个新的政府独有的标准。10年前,政府引用的独有标准有73个[10]。

由此可见,在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将重要的标准化工作交给私有部门,并鼓励产业界支持这些组织开发的技术标准,而标准对于社会、产业和消费者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标准化组织的所有规则,包括知识产权政策就应当合理,并考虑到公共利益,如果违反了规则,就应当受到惩罚。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当起到积极的作用,必须加强规制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而反垄断法是可以采用的重要法律手段。

四 总结

标准对于政府采购、国家竞争力以及社会的效率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一般的公共政策不同,标准在特定过程中制定,这些过程是自律的,只有直接的参与者参加管理。因此,标准制定是否得以成功,完全取决于信用。在ICT领域,标准的实施经常会导致侵犯成员或非成员的专利权。如果专利的拥有者只希望有选择性的授权技术,或者以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条款授权,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于最终用户则意味着高昂的成本,对于厂商也是歧视性的不正当竞争,并会导致标准的失败,损害公共利益。同时,如果参加者发现滥用这个系统过于容易,而且滥用被发现之后惩罚很少,则整个系统都可能崩溃,因为从标准中获得利益可能大于参与和使用的风险。而且,一旦崩溃,整个社会将受到无法逃脱这种损害。Rambus的这种行为,如果允许存在,将严重影响和伤害现存的脆弱的标准化过程。

因此,对于Rambus一案,政府应当基于反垄断法加以规制,以保证标准化制度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丁蔚,Rambus专利侵权诉讼与标准中知识产权的管理, 电子知识产权, 2007年2月

[2] FTC,http://www.ftc.gov/opa/2007/02/070502rambus.htm, 2007年2月5日访问

[3]Rambus v FTC (DC Circuit decision), http://www.scribd.com/doc/3505378/Rambus-v-FTC-DC-Circuit-decision, 2008年1月10日访问

[4]DC Circuit Court Overturns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Orders in Rambus Case, http://www.rambus.com/us/news/press_releases/2008/080422.html, 2008年1月12日访问

[5] FTC v. Rambus,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 and Appendix Volume 1 of 2, http://www.ftc.gov/os/caselist/0110017/081124rambuspet.pdf, 2008年12月

[6]No. 08-694, FTC v. Rambus,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Brief of Amici Curiae American Antitrust Institute, Consumer Federation of America and Public Patent Foundation in support of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http://www.scribd.com/doc/9631606/Amicus-Brief-of-American-Antitrust-Institute-in-Support-of-Petition-in-FTC-v-Rambus, 2008年12月

[7] No. 08-694, FTC v. Rambus,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Brief for Nanya Technology Corporation as Amicus Curiae in Support of Petitioner, https://web2.westlaw.com/expo/linkviewer.wl?RS=WLW6.06&VR=2.0&SV=Split&FN=_top&MT=Bankruptcy&TF=649&TC=1&RD=FIP-BRIEF&standalone=Y, 2008年12月

[8] (美国)Mark A. Lemley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10122, 2008年2月6日访问

[9] (美国)David A. Balto, Standard Setting in the 21st Century Network Economy, Computer and Internet Lawyer, 2001 - Aspen Publishers

[10]No. 08-694, FTC v. Rambus,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Advanced Media Workflow Association (AMWA); Consumer Electronics Association (CEA); Globalplatform Inc.; Ims Global Learning Consortium, Inc. (IMS); International Imag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inc. (I3A); IPC, Association
Connecting Electronics Industries; Linux Foundation; MIDI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 Mobile Printing and Imaging Consortium, Inc.; Open Geospatial Consortium, Inc. (OGC); OpenSAF Foundation; Organiz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tructured Information Standards (OASIS); PICMG-PCI Industrial Computer Manufacturers Group, Inc. (PICMG); Society of Motion Picture and Television Engineers (SMPTE); The Open Group (TOG); The Software Defined Radio Forum, Inc.; Video Electronics Standards Association (VESA); VEMBus International Trade Association (VITA); XBRL International, inc, http://www.scribd.com/doc/9391954/Amicus-Brief-of-Standards-Setting-Organizations-in-FTC-v-Rambus, 200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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